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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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楼“短命症”开张药方
本报记者 蔡亮

  在贺岁的爆竹声响起之前,由南至北此起彼伏的爆破声刺激着人们的耳膜。1月3日,广州市一座十几层的塔楼被爆破;1月6日,高达22层、号称“西湖第一高楼”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在爆破声中倒下;仅隔一天后,24层的青岛铁道大厦被炸药结束了“生命”。青岛铁道大厦建成只有15年,而“西湖第一高楼”不过使用了13年。
  “三十而夭”成普遍现象
  古人云人“三十而立”,可建筑却相反,“三十而夭”的比比皆是。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但调查显示,我国建筑的平均寿命“50年罕见、30年普遍”,不及国标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60%。
  “短命建筑”中,不乏造价昂贵、规模庞大的“形象建筑”、“标志建筑”。北京中体博物馆从1990年建成使用到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只有15年。还有更极端的例子。重庆市曾有一幢高层建筑,因规划改变,从交房到被拆仅6个月。
  规划、设计和质量是“死穴”
  建筑为何短命?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教授吴伟指出,规划短视、设计缺陷、偷工减料是中国建筑“短命症”的症结所在。
  质量低劣是建筑“短命症”盛行的主要原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建设过程任一环节把关不严或敷衍了事,整个建筑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设计缺陷使得建筑“未老先衰”,不堪续用。一些开发商为最大化降低成本,往往以牺牲建筑的某些功能为代价,一些设计单位在利益驱使下迁就开发商,设计缺乏前瞻性和规范性,甚至出现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城市规划滞后、混乱,建筑质量再过硬也难逃夭折命运。一些地方规划的随意性强,甚至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怪现象,一些年轻建筑“夭折”也不足为奇了。
  责任不明无人“埋单”
  “‘短命建筑’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更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如不采取措施,我们将陷入永无休止的大建、大修、大拆与重建的怪圈之中。”著名土木工程专家、工程院院士陈肇元直言,“短命建筑”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与科学发展观严重背离。
  那么,谁该为“短命建筑”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埋单”?同济大学建筑规划学教授吴伟认为,规划朝令夕改、设计存在缺陷、质量缺乏把关等是造成建筑“短命”的根本原因,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相关单位尤其是政府部门却很少为由此带来的财政浪费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人士指出,要杜绝建筑“短命”现象,关键是完善制约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将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逐步过渡到严格依靠法规进行管理的方式。